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2)
2017最新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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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十日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二月一日前交送各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依照本章程規定,在執行董事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任意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章 勞動人事制度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公司法》、《勞動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職工,決定招收條件、方式、人數和時間。
第四十一條 公司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有關權利和義務在職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護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先聽取監事意見。
第四十三條 公司有權依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職工進行處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與清算,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六條 公司出現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五十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二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第五十四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納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條 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條 股東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三一條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數。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其中:公司及每位股東各一份,三份留存公司用于登記備案等用途。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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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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