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哪些權利?如何執行?
經常聽到判決書中的剝奪政治權利一詞,剝奪政治權利具體是指剝奪哪些權利呢?應該如何執行?

工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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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行使選舉公職人員或人大代表的權利,也可以被選舉成為公職人員或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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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可以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游、示威等自由和權利,這些屬于表達言論、表達主張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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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里的任何公職人員,不能從事政治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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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也不能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各種領導職務,不能成為這些機構和部門的主要領導人。
二、如何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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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監獄執行。因為犯罪后,被判處各種刑罰的人員,又附加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一般在判決生效后,就會去相應的監獄服刑,其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就由監獄代為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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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又被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由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代為執行。刑滿釋放,剝奪政治權利年限還未結束的,也有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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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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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根據罪行的輕重程度剝奪一至五年不等。也有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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