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群眾舉報信,“幫助”銀行拿回6700萬債權…回訪電話無錫權益江蘇違約金
“終于把1億多元的抵押權全部拿回了,真是太感謝了!”近日,接到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回訪電話時,某銀行負責人連聲道謝。
從24張票據入手,檢察機關又在數萬條銀行流水中找到確實證據,隨后依法抗訴,最終幫助這家國有銀行拿回了6700余萬元的抵押權……而這一切,都源于一封群眾舉報信。
2019年4月,濱湖區檢察院第四檢察部負責人收到一封群眾舉報信,信中稱江蘇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涉嫌夸大事實,騙取法院的生效判決。
該院受理案件后,隨著調查工作的一步步深入,一件標的額上億元的民事大案逐漸浮出水面。
2018年8月,在無錫某旅游有限公司(下稱“某旅游公司”)與某銀行的民事爭議中,作為被執行人,某旅游公司名下土地及在建工程被無錫市中級法院以案涉土地價值8800余萬元、土地上在建工程市場價值9800余萬元的價格評估拍賣。
一個月后,工程承建方建設公司便將某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支付9800余萬元工程進度款并承擔違約金,同時要求享有對這筆9800余萬元在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庭審中,建設公司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簽證單、銀行電子回執等作為工程款證據,某旅游公司沒有表示異議。
同年10月,濱湖區法院以無錫市中級法院評估價與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數額基本一致為由,支持了建設公司的主張。
2019年2月,案涉在建工程和土地整體經法院首次拍賣流拍,依法折價后進行第二次拍賣,最后以1.4億元成交。
同月27日,建設公司迅速將判決所確定的主債權、優先受償權等以9800余萬元一舉轉讓給了拍賣買受人。
表面看來,這個案子至此已塵埃落定,是個“你情我愿”的圓滿結局。 然而,此時無錫某銀行負責人卻眉頭緊鎖。
作為在無錫市中級法院執行案中的重大利益相關方,該銀行同時兼具案涉土地使用權及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首封人、申請執行人這三重身份,本應享有1.4億元拍賣成交款,但經過建設公司和旅游公司的這番操作后,1.4億元扣除某旅游公司9800萬元的優先受償權后,銀行僅能獲得不到4000萬元的小部分清償款,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銀行也曾向執行法院反映過對評估報告的異議,但未被法院采納。
本可順利執行到位的1.4億元價款就這么嚴重縮了水,這到底是巧合還是被人有意為之?
閱卷時檢察官發現,評估方承認,評估報告中大部分的工程量僅是簡單按雙方當事人自認確定的。那么該在建工程的建筑體量到底有多大?真的值一個億嗎?案件標的額巨大,但庭審過程卻明顯缺乏對抗性,有悖常理。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惡意串通之嫌?
2019年5月,辦案檢察官帶領團隊來到工地現場勘查,通過操縱無人機拍攝全景圖片,并經綜合比對衛星遙感歷史影像后發現,此案在建工程量與評估報告所涉及的主要工程量相去甚遠。
由此檢察官認為,此案評估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要想進一步驗證評估價格的可信度,墊付工程款的支付憑證——電子回執的真實與否就成了檢察官關注的焦點。
為證明己方系全額墊資施工,建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7張電子回執作為證據。
檢察官仔細審查后,發現其中大部分付款事由都比較含糊,例如有些付款事由欄為空白,有些只是泛泛標注了材料款、工程款,略去了付款項目所在地點。
檢察官調閱了數萬條銀行流水,一一比對后發現,多個對應條目的付款事由與電子回執明顯不一致,有的付款去向地根本不在無錫。
接著,檢察官又通過調取銀行原始底單,最終證實37張電子回執中,有多達24張系變造、冒用或部分冒用,涉及金額共達5700余萬元。
在詢問相關證人后,檢察官查明,案件證據中工程款相關合同簽單也存在虛構款項,涉及金額共達640余萬元。
“顯而易見,建設公司在訴訟中虛構了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數額巨大,在訴訟中肯定損害了旅游公司的利益,但原審中旅游公司不但未提出任何異議,反而予以確認,這明顯違背了常理。”檢察官說。
接下來,檢察官又抓住案涉銀行電子回執、工程合同、評估報告等關鍵證據進行重點審查,結合調取書證、詢問證人、現場調查情況,又發現了新的線索:在案涉在建工程的關聯執行案件中,評估價也嚴重虛高,擠兌土地溢價,進而使某銀行權益受損。
綜合上述調查結果,檢察官認為,建設公司主張的工程款不實,爭議雙方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2019年8月13日,經濱湖區檢察院審查查明,此案中,某旅游公司對外有大量債務,其資產不足以全部清償,于是與建設公司惡意串通,利用建設公司對在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以虛增的巨額工程款擠兌了原有土地價值,導致國有銀行土地抵押權無法實現,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
經濱湖區檢察院提請抗訴后,同年10月,無錫市檢察院以此案系虛假訴訟為由提出抗訴。
2019年10月26日,無錫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濱湖區法院再審此案。
2020年7月13日,濱湖區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審民事判決,按照真實工程量重新評估后,認定案涉工程價款為3100余萬元。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1月6日,無錫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建設公司被夸大的9800余萬元優先受償權恢復為3100余萬元,被擠兌的6700余萬元債權物歸原主,連同此前的4000余萬元可清償部分都由某銀行享有,某銀行共計拿回了1億余元抵押權價款。
同年5月,炮制虛假訴訟的建設公司和旅游公司被濱湖區法院分別處以10萬元和100萬元罰款。
在依法提請抗訴的同時,2019年11月,濱湖區檢察院還將涉嫌虛假訴訟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因近期又出現了新線索,案件尚在辦理過程中;又因關鍵證據評估報告嚴重失實,該院同時將案涉評估報告相關執行監督線索移送無錫市檢察院審查。
今年4月15日,民事抗訴案件再審判決生效后,無錫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了依法糾正執行監督檢察建議。
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之中。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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