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國家稅務局在2012年4月對食品生產企業2011年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專項稽查,根據計劃部署,要求
某省國家稅務局在2012年4月對食品生產企業2011年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專項稽查,根據計劃部署,要求各個相關企業于2012年3月底前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以書面報告形式報所在縣(或市)稅務稽查局。
2012年2月18日某縣食品生產企業的財務人員找到信達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張鑫,要求對企業的增值稅繳納情況進行代理審查,出具增值稅納稅情況鑒證報告,并代為撰寫向縣稅務稽查局的自查報告,同時表示此項業務的報酬可以不通過稅務師事務所而直接付給張鑫個人。
按照注冊稅務師執業的有關要求簽訂協議后,張鑫及其輔助人員于2012年2月18日~2012年2月28日對該食品生產企業2011年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審核,發現該超市經常從農民、集貿市場的小商販處購進農產品,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購進原材料和銷售產品取得的運輸發票上有分別注明運費和裝卸費的,也有將運費和裝卸費合在一起開為“運雜費”的,企業都抵扣了進項稅額。
問題:
(1)張鑫能否代食品生產企業撰寫向縣稅務稽查局的自查報告?為什么?
(2)此項業務張鑫能否個人收款?并簡述理由。
(3)食品生產企業增值稅繳納中存在何種問題?
(4)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要求張鑫在鑒證報告和自查報告中對企業存在的問題不予反映,張鑫在執業時應如何處理?
(5)如果張鑫在代其出具自查報告和鑒證報告時未如實反映上述問題,造成食品生產企業少納增值稅,雙方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正確答案:(1)張鑫可以代食品生產企業撰寫自查報告,這屬于注冊稅務師執業范圍中的“代為制作涉稅文書”業務。(2)張鑫個人不可以收款,注冊稅務師執業應該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個人不得承接業務。(3)該食品生產企業存在多抵扣進項稅額問題。①農產品收購發票只能是收購企業向農業生產者開具,該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向農民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但不能向集貿市場的小商販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由于向小商販開具了農產品收購發票,導致多抵扣了進項稅額。②運費發票只能按運費和建設基金的合計數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合計寫為“運雜費一的運費發票不得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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