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甲內資企業在年度決算報表編制前,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審核。注冊
2021-04-25
(一)2004年甲內資企業在年度決算報表編制前,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審核。注冊稅務師在“長期投資――其他投資”明細帳中,發現上年結轉投資額為200萬元,接受投資單位為深圳乙公司,甲企業當年投資收益為帳戶為0,在“其他應付款--深圳乙公司”明細帳中發現當年7月15日貸方發生額5萬元,后附原始憑證為銀行匯兌結算憑證和往來結算憑證,注冊稅務師認定該項目為其他應付款為投資分回利潤(與事實相符)甲企業帳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
假定甲企業當年和以前年度經營均盈利,也無其他涉稅事項,甲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深圳乙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15%,注冊稅務師應如何指導甲企業進行納稅申報,并作相關帳務調整分錄。
正確答案:應告知甲企業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調整分錄:借:其他應付款 50000貸:投資收益 50000借:所得稅 10588.24 50000/(1-15%)×(33%-15%)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588.24借:投資收益 50000貸:本年利潤 50000借:本年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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