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首飾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發生以下業務: (1)零售金銀首飾與鍍金首飾組成的套裝
某首飾商城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8年5月發生以下業務:
(1)零售金銀首飾與鍍金首飾組成的套裝禮盒,取得收入29.25萬元,其中金銀首飾收入20萬元,鍍金首飾收入9.25萬元;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金項鏈2000條,新項鏈每條零售價0.25萬元,舊項鏈每條作價0.22萬元,每條項鏈取得差價款0.03萬元;
(3)為個人定制加工金銀首飾,商城提供原料含稅金額30.42萬元,取得個人支付的含稅加工費收入4.68萬元(商城無同類首飾價格);
(4)用300條銀基項鏈抵償債務,該批項鏈賬面成本為39萬元,零售價70.2萬元;
(5)外購金銀首飾一批,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400萬元;外購鍍金首飾一批,取得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增值稅8.5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金銀首飾零售環節消費稅稅率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銷售成套禮盒應繳納的消費稅;
(2)“以舊換新”銷售金項鏈應繳納的消費稅;
(3)定制加工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
(4)用銀基項鏈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
(5)商城5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正確答案:參考 (1)銷售成套禮盒應繳納的消費稅=29.25÷(1+17%)×5%=1.25(萬元) (2)“以舊換新”銷售金項鏈應繳納的消費稅=2000×0.03÷(1+17%)×5%=2.56(萬元) (3)定制加工金銀首飾應繳納的消費稅=(30.42+4.68)÷(1+17%)÷(1-5%)×5%=31.58×5%=1.58(萬元) (4)用銀基項鏈抵償債務應繳納的消費稅=70.2÷(1+17%)×5%=3(萬元) (5)商城5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29.25÷(1+17%)+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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